2021 年 3 月,陈某入职某电路公司,任表面处理工序化金值机员。2022 年 10 月,一陌生男子(身份不明)主动找到陈某,告知其可以吸取公司金液池的金粉赚钱。由该男子提供吸金包,陈某使用吸金包从公司车间的金液池吸附黄金粉,并承诺每包 1 万余元好处费,二人约定在某超市门口交易。
2022 年 10 月 8 日至 21 日,陈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先后15 次将吸金包放入金液池里吸附金粉,并将吸附好金粉的吸金包带回其租住的出租房内进行藏匿。
2022 年 10 月 23 日,经公安机关依法搜查,共计查获其用于窃取金粉的吸金包 55 包。经鉴定,陈某用于吸附金液的 3 包黄色吸金包内含有黄金312.4652 克,根据当时国内黄金行情,确定涉案价值122236.39 元。
法院审理
信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陈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构成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罚。综上,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来源:江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