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是在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关键时期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是指导新征程上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纲领性文件。
继全国两会关键词、“百年共产党人精神谱系”关键词、二十大关键词、中国式现代化关键词等专栏后,2024年澎湃新闻携手上海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和上海市政治学会,开启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键词。我们将围绕全会《决定》选取关键词,从理论与实践结合的角度进行解读。
今天的关键词是:生育友好型社会。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优化人口发展战略,建立生育支持政策体系,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党的二十届三中《决定》则强调人口发展的长期目标导向,提出“以应对老龄化、少子化为重点,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和激励机制,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从降低“三育”成本向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转变,该转变是由中国人口发展面临少子化、老龄化、区域人口增减分化的趋势性特征决定的,也是以人口高质量发展支撑中国式现代化的内在要求。
为什么要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人口的总和生育率(平均每对夫妇生育的子女数)呈现长期下降趋势,由1980年的2.3下降为2023年的1.0,其中,2021—2023年中国人口自然增长率分别为0.34‰、-0.60‰、-1.48‰,且连续两年人口负增长且减量扩大。我国总和生育率已降至全球主要经济体中的倒数第二,仅比韩国生育率略高。少子化对我国人口高质量发展提出了现实挑战。
国际上通常认为,2.1的总和生育率是实现和维持代际更替的基本条件,将总和生育率低于1.3称为“低生育率陷阱”或者“极低生育率”。尽管我国先后实施全面二孩政策和三孩政策,从中央到地方也陆续出台相关的鼓励生育、养育、教育的政策支持,仍未根本扭转出生人口下降趋势,其中,不想生、不敢生、不能生问题依然突出。
根据人口发展规律看,当前中高等收入经济体普遍进入成本约束型低生育时期。从世界各国先例看,生育率在较低水平上长期徘徊之后,通常难以再回升到更替水平。人口学规律表明,应从人口特征的“回声”现象看人口政策转变,(即每个年龄段人口的数量和质量特征,都是此前人口特征的“回声”,并对此后年龄段人口特征产生影响),因而,生育问题与人力资本、延迟退休等问题具有一体相关和一脉相承的联系。中国提出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是健全人口发展支持和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也是实现人口高质量发展的关键因素。
什么是生育友好型社会?
生育是内含经济理性的社会行为,生育的结果主要受生育的意愿、机会、成本和效应等综合因素的影响。一个社会的生育行为主要是由个体、家庭、社会和国家构成的制度化因素共同决定的。从历史看,最早应对人口危机的制度反应是构建福利国家。发展经济学的代表人物卡尔·冈纳·缪达尔(Karl Gunnar Myrdal)及其夫人阿尔娃·缪达尔(Karl Gunnar Myrdal)是瑞典福利国家理论的奠基人,其著作《人口问题的危机》被誉为瑞典福利国家的宣言书。当时瑞典遭遇生育率下降、人口增长停滞人口危机,而应对人口危机必须建立激励机制。解决该问题不能只激励生育,还应包括养育、教育、就业、医疗、养老等全生命周期社会保障,这就是后来“从摇篮到坟墓”福利国家制度的源头。
生育友好型社会是现代福利国家建设的重要构成。生育友好不仅体现在对少生不生的包容,也体现在对多生优生的鼓励和支持。何谓生育友好型社会?主要是指由包容性的生育文化、自由自主的生育权利和一体化的生育福利所构成的社会形态,其中,一体化的生育福利是保障自主性生育和塑造包容性生育文化的关键要素。在生育的文化和价值上,倡导包容性的生育文化;在生育的权利保障上,秉持自由生育、自主生育的原则,增强生育政策的包容性,推动生育政策和经济社会政策相兼容、相配套;在生育的福利支持上,实现从生育责任的家庭化向生育福利的国家化转变,通过制度化和法治化途径,明晰生育福利化的主体责任,从物质奖励、收入改善、服务升级和环境优化等方面,形成综合性、一体化的福利保障。总体上,生育友好型社会是一个由生育友好的价值共同体、权利共同体和责任共同体构成的有机整体。
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是一个系统的社会工程(social engineering),即社会不仅应担负起生育儿童的支持责任,同时也要担负起支持青年人的发展责任和老年人的养老责任,三者构成了人口高质量发展的自然生命时间,背后依赖的是积极的家庭政策、社会政策和国家政策的有机统一。
如何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
推动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要求政府、社会、家庭之间形成激励相容、治理协同和推动同步的格局。是以应对老龄化、少子化为战略重点,从全人群、全生命周期入手,以系统统筹、激励引导的方法,健全人口发展支持和服务体系,促进家庭生育意愿和社会适度生育率最大限度的相容。从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和激励机制的任务要求来看,当前中国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重点从以下三方面着手。
一是提高生育、养育、教育成本公共化水平。建立生育补贴制度,在目前普遍做法基础上,整合各种补贴形式,逐步提高补贴水平,并且与生育保险覆盖范围的扩大协同推进。截至2023年底,我国生育保险参保人数达到2.49亿人,2023年生育保险基金待遇支出1069.10亿元,为2013年的3.78倍。同时,加大个人所得税抵扣力度,2023年国务院发文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和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此前的每月1000元提高至2000元,未来可以从提高抵扣的照护婴幼儿年龄和提高抵扣比例两方面发力。
二是完善支持“三育”相关的配套性政策。完善生育休假制度,包括制定产假、育儿假、陪护假、哺乳假法规和管理办法等。提高基本生育和儿童医疗公共服务水平,提升生育全程基本医疗保健服务能力,扩大辅助性生殖技术服务资源,完善母婴健康、生殖健康和儿童健康服务体系;加强普惠育幼服务体系建设,增加普惠性服务的战略性投入,加大对家庭婴幼儿照护支持和早期发展指导,推动统筹配置0—6岁育幼服务资源,支持用人单位办托、社区嵌入式托育、家庭托育点等多种模式发展,形成广泛覆盖的家庭育儿支持基本制度。
三是健全支持生育友好型社会的制度体系。从长期看,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通过努力保持适度生育水平和人口规模是重要因素。作为长期的战略目标,从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和激励机制,向健全支持生育友好型社会的制度体系转变。从全人群、全生命周期的观念出发,聚焦“七个有所”(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的原则,建设中国特色的福利国家制度,生育友好型社会是其应有之义和内在要求。
(作者系中共上海市委党校科学社会主义教研部副教授)